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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姓男子開車行駛中山汐止高架道行車道,時速只有81公里,未以最高時速100公里行駛,被警方開單告發,他不服,提告要求撤銷。法院審結,認定監理單位是依法裁罰,駁回告訴,賴男必須繳交3千元罰款及3百元裁判費。
判決指出,賴姓男子去年9月29日上午駕駛轎車沿中山高汐止五架道北上,行經指標16公里時,國道公路警察第一警察隊以他「連續占用內側車道,限速100公里,行速81公里」行為違規,開單告發,台北區監理所裁罰3千元。
賴男表示,當天因為外側車道有3輛遊覽車,為了超車才會行駛內側車道,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應以」,所以對他的處分有誤。
但台北區監理所提出警方蒐證錄影內容,指賴男被舉發違規時並未超車,他也未以最高速限行車,才會依法告發。
法院認為,依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條文規定,內車道為超車道,行駛內車道的前提為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的情形下,須以最高速限行駛,賴姓男子對規定解讀有誤,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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