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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貿協議對我國的衝擊分析 @鄭秀玲
- 1. 鄭秀玲教授台灣大學經濟學系 2013/07/25 1 兩岸服貿協議對我國的衝擊分析
- 2. 內容大綱 2 一、如何讀懂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二、諾貝爾獎得主(Joseph Stiglitz)對自由貿易協議的觀點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的衝擊四、結論
- 3. 一、如何讀懂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3
- 4. ECFA後續協商已經進入實質關鍵 4 經濟合作投保協議服務貿易爭端解決貨品貿易 2010年6月29日簽署 ECFA合作架構協議 2012年8月9日簽署 2013年6月21日簽署時程未定(待兩會互設辦事處) 洽談中,預計2013 年年底完成談判 ECFA
- 5. 一同關心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5 網路上可用關鍵字搜尋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及附件或直接到http://www.ecfa.org.tw/中查看,政府相關部會網頁亦可聯結到此網址
- 6.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6附註:內容摘自台灣對中國的開放承諾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人呈現部門或次部門 市場開放承諾 E.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業 (b)航空器租賃(涉及航空權者除外) (CPC83104**)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航空器租賃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自用小客車租賃 (CPC83101**)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自用小客車租賃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d)其它機器與設備租賃 (CPC83106-831 09)(電信設備及電力設備租賃除外)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其它機器與設備租賃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F.其他商業服務業 (a)廣告服務業 (CPC871**)(廣播電視廣告業除外)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廣告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b)市場研究服務業 (CPC86401** ,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設立合資、合夥企業,提供市場研究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管理顧問服務業(CPC865)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管理顧問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解釋詳見 Page8
- 7.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續) 7附註:內容摘自台灣對中國的開放承諾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人呈現同「電腦及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 8. 服務貿易模式類型 8 依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規定,服務貿易分為以下4種模式: (1) 跨境提供服務 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皆不移動,僅服務跨境移動。 (2) 境外消費 服務提供者可提供服務給境外消費者消費。 (3) 商業據點呈現服務提供者至服務消費者所在境內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台灣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 (4) 自然人呈現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暫時性移動之方式,至服務消費者所在境內提供服務。例如表中提到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就有提到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台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但可申請展延,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 9. 台灣對中國的開放承諾 9 生產者服務(商務和專業服務業、金融服務業等)消費者 / 生活型服務(即個人服務,包括旅館、餐飲業等)流通服務(分銷或分配服務,包括零售業、批發、交通運輸業、通信業等)社會服務(政府部門、醫療、健康、教育、國防)一、商業服務業 (1).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a.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 b.軟體執行服務 c.資料處理服務 d.資料庫服務 e.其他 (2)廣告服務業 (廣播電視廣告業除外) (3)市場研究服務業 (4)管理顧問服務業 (5)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 車輛、機械、電機、電子、化工、度量衡、酒類產品及環境檢測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6)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業(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者) 一、商業服務業 (1)建築物清理服務業 (2)攝影服務業 (3)包裝服務業二.視聽服務業 (1)電影或錄影帶之行銷服務業 —進口大陸電影片三、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四、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1)旅館及餐廳 (2)旅館(限於觀光旅館) (3)提供食物服務 (包括提供相關飲料服務) 一、交通運輸業 (1)航空器租賃(涉航空權者除外) (2)自用小客車租賃 (3)其它機器與設備租賃 (電信設備及電力設備租賃除外) (4)設備維修服務業 (海運船隻、航空器及其他運輸設備除外) 二、通訊服務業 (1)快遞服務陸地運送部分三、電信服務業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 (1)存轉網路服務 (2)存取網路服務 (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四、配銷服務業 (1)批發交易服務業(武器警械及軍事用品、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之農產品批發市場除外) 一、商業服務業 (1)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 —醫療器材的非臨床試驗檢驗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2)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業二、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1)醫院服務業 (2)其他 —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服務業
- 10. 生產者服務 消費者 / 生活型服務 流通服務 社會服務 (7)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 (8)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 (9)展覽服務業 (10)複製服務業 (11)翻譯及傳譯服務業 (12)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業二、環境服務業 (1)污水處理服務業 (2)廢棄物處理服務業 (3)其他三、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1)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四、金融業 (1)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2)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3)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五、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視聽服務業除外) (1)娛樂服務業 (2)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業 (3)其他 (4)線上遊戲業 —限製作與研發服務六、其他 (1)洗衣及染色服務業 (2)美髮和其他美容服務業 (3)殯儀館及火化場 (2).零售服務業(武器警械、軍事用品、藥局及藥房除外) (3)經銷五、運輸服務業 (1)海運服務業—海運輔助性服務業 (港埠業、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 (2)空運服務業—空運服務之銷售及行銷、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3)公路運輸服務業 —旅客運輸(限於小客車租賃業)、貨物運輸、公路運輸設備維修、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限公路客運的轉運站、車站、調度站)、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限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 (4)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限停車場業) (5)空中纜車運輸服務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業 (6)倉儲服務業 (7)貨運承攬服務業三、社會服務業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台灣對中國的開放承諾 (續) 10
- 11. 中國對台灣的開放承諾 11 項目 中國對台灣的開放承諾及開設規定商業服務會計、審計、簿記 1. 台灣會計師應取得大陸會計從業資格,主管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陸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 2. 在大陸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大陸註冊會計師實行。 3. 「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建築工程服務 1. 要求與大陸專業機構進行合作。 2. 在台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 3. 允許取得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台灣專業人士在福建省註冊執業。電腦服務 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應在大陸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房地產服務設立的獨資物業服務企業,在申請企業資質時,在大陸承接的面積不得低於50%,在台灣承接的面積不得用於其在大陸設立的多家企業申請資質時重複計算。市場調研服務 只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印刷業 1. 允許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大陸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2. 設立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電信服務業 1. 僅允許台灣業者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台灣股權不可超過50%。 2. 新增福州市作為試點城市,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3. 允許在福建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 12. 項目 中國對台灣的開放承諾及開設規定 (續) 視聽服務 1. 允許與中國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但須經中國「批准」方可放映。 2. 批准通過後,也只能由「中影集團」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配銷服務 1. 對於同一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的,台灣服務提供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2. 對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出版物分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金融服務 1. 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臺灣保險業者經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臺灣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2. 中國的商業銀行可投資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產品,符合條件的台灣的銀行可在中國設立村鎮銀行,惟所謂的符合條件則是由中國方面認定。 3. 台灣的銀行可在福建省設立異地分行的申請。在符合中國相關規定前提下,台灣與中國銀行業方可進行股權投資合作。健康社會服務 1. 在大陸設置獨資醫院、療養院,地點限於省會城市和直轄市。 2. 台灣業者僅能在福建省及廣東省開設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的養老機構及殘疾人士福利機構。旅遊服務在大陸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文化娛樂服務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台灣研發的網絡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海洋運輸服務 台灣業者僅能在福建省設立獨資企業,經營港口裝卸及堆場服務。 12
- 13. 二、諾貝爾獎得主(Joseph Stiglitz)對自由貿易協議的觀點 13 資料來源: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3/07/10/2003566743 First, any trade agreement has to be symmetrical. 首先,任何貿易協議必須是對等的。 Second, no trade agreement should put commercial interests ahead of broader national interests. 第二,貿易協議不應把商業利益放在國家利益之上。 Finally, there must be a commitment to transparency. 最後,談判過程必須透明化。 By Joseph Stiglitz
- 14. 14 以 Joseph Stiglitz 標準檢視「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Stiglitz: 1. 任何貿易協議必須是對等的兩岸協議條文不對等、經濟規模不對等、自由環境不對等 Stiglitz: 2. 國家利益應在商業利益之上簽約官員怠忽職守,經濟、社會、國家安全亮起紅燈 Stiglitz: 3. 談判過程必須透明化《天下雜誌》追蹤發現,牽涉超過三分之二服務業就業人口、營業額逾十四兆的十八項產業溝通,竟交由商業司18 位基層公務員負責!政府部會間協商不足,未與相關業者充分溝通,立法院長和委員们事前均不知情!
- 15. 2.1 輕忽兩岸不對等: 協議內容不對等配銷服務業台灣對中國開放承諾中國對台灣開放承諾批發、零售、經銷 (1)跨境提供服務: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據點呈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批發交易、零售交易、經銷服務。 (4)自然人呈現: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1)跨境交付:批發服務不作承諾;零售服務除郵購外,不作承諾。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 1.對於同一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臺灣服務提供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2.對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出版物分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4)自然人流動: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經銷: 不開放。 15
- 16. 排名 中國企業 營收(億美元) 獲利(億美元) 4 中石化 4,282 82 5 中國中油 4,086 182 7 國家電網 2,984 123 29 工商銀行 1,336 378 2.2 輕忽兩岸不對等: 經濟規模不對等 16 兩岸不僅經濟規模不對等,讓人更擔憂的是中國國有企業的利潤和權力來自於凌駕市場競爭規則之上的特權,以及從政府獲得的補貼和其他優惠政策,這些不對等的條件和競爭,都將對我國企業造成嚴重傷害。 2013年《財富》世界500強,中國企業上榜89家,台灣企業6家 89 6 排名 台灣企業 營收(億美元) 獲利(億美元) 30 鴻海 1,321 32 305 台灣中油 365 -11 321 廣達 344 8 379 台塑 302 1 384 和碩 298 2 499 國泰人壽 233 1
- 17. 排名 公司名 銷售額(億美元) 資產(億美元) 利潤(億美元) 市值(億美元) 444 富邦金控 94 1,193 10 137 610 國泰金控 92 1,653 4 143 827 兆豐金控 20 864 6 97 896 中國信託 24 667 6 82 合計 230 4,377 26 459 2.2 輕忽兩岸不對等: 經濟規模不對等 (續) 17 美國《富比世 (Forbes)》以銷售額、資產、利潤和市值等四項指標對企業規模進行排名, 2013年,中國工商銀行超越埃克森美孚,成為全球最大企業,中國建設銀行位居次席。兩岸以銀行業為例進行比較,如下表所示。排名 公司名 銷售額(億美元) 資產(億美元) 利潤(億美元) 市值(億美元) 1 中國工商銀行 1,348 28,135 378 2,373 2 中國建設銀行 1,131 22,410 306 2,020 8 中國農業銀行 1,030 21,242 230 1,508 11 中國銀行 9,81 20,338 221 1,317 合計 3,509 92,125 1,135 7,218 【中國】【台灣】 中國銀行業的資產和利潤分別大於台灣銀行業20倍、40倍,台灣難以匹敵
- 18. 2.3 輕忽兩岸不對等: 中國企業買遍全世界 中國聯想集團,以12.5億美元買下「美國」 IBM的PC部門 (2005) 主權財富基金以50億美元購入 Morgan Stanley 股權 (2007) 中國鋁業以30億美元買下「祕魯」托洛莫丘山,開採銅礦 (2007) 中國以55億美元購得南非標準銀行20%的股權,以此接近「非洲」採礦、能源等資源公司 (2007) 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以43億歐元買下世界第三大客運港「希臘」貨櫃碼頭的35年經營權 (2008) 中國以40億美元買下「阿富汗」的安亞克銅礦 (2008) 中國借「俄羅斯」石油公司250億美元,換取供給石油20年 (2009) 中國對「巴西」投資200億美元,興建煉鋼廠、電訊設施,以及近海油源的探勘和開採 (2010) 中海油以151億美元收購「加拿大」尼克森石油公司 (2013) 中國企業海外併購金額: 2008年103億美元 2012年652億美元成長超過 6倍 18
- 19. 2.4 輕忽兩岸不對等: 自由環境不對等 19 中國還有各式各樣的潛規則,讓外國競爭對手無法在中國公平競爭。例如服貿協議明定中國人須擁有股權,未來勢將強迫我國企業進行技術轉移,將智慧財產權交給中國合夥人。不對等還可能發生在中國常出現的公然仿冒、盜版等行為,以及大規模破壞環境、逃避監督,罔顧工人權益,鑽法律漏洞、逃避工安檢查,甚至是採取掠奪性訂價及傾銷,把台灣競爭者先擠出關鍵市場,再以壟斷定價壓榨消費者等。
- 20. 2.5 未將國家利益置於商業利益之上 20 此協議完全配合中國「十二五計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的發展策略,可看出中國充滿事前規劃及目的性,限縮大部分台灣投資於福建省,以配合海西經濟區發展計畫;並透過開放台灣專業高階技術人才,改造中國服務業競爭力,用心不可謂不深。我方卻沒有積極吸引中方專業人才,不僅圖利少數財團,缺乏國家整體利益考量的戰略,亦無培植新興產業的遠見,此消彼長下,相當不利於我國未來發展。此外,中資來台並非單純商業考量,還夾雜政治戰略目的,我方竟開放攸關國家安全的服務業(如通訊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 十分離譜!
- 21. 三、兩岸服貿協議對我國的衝擊 21
- 22. 3.1 誰得利,誰受害? 22 得利者無論是金融業、電信業者,或是政府舉例的業者,如自然美在中國開了1173家分店、85度C開了400多家等多屬財團 , 在中國種種限制和潛規則下不易真正得利,即使穫利多繼續投資中國,不會匯回台灣,我政府稅收增加不多。從中國開放給我國的條件(前述第11-12頁)可知,台灣銀行業只限在福建省設立異地分行,且在符合中國相關規定前提下,台灣與中國銀行業方可進行股權投資合作。所謂的符合規定也是由中國方面認定。電子商務業宣稱爭取到可持股比例55% ,但只能在福建設立商業據點,且不允許其跨境提供服務,業者(如PC Home)將被迫到中國設立商業據點。此外,我電子商務業者雖可取得中國核發的ICP證,但為了通過年度檢查,將被迫自我設限與自我檢查。
- 23. 3.1 誰得利,誰受害? (續) 23 馬總統說,兩岸服貿協議評估報告效益不大,這是因為開放的項目還不是很多,「門是開了,但是門開的不是很大」。(中央社102/7/19) 。此說完全與事實不符,矇騙國人! 政府稱台灣對中國只開放64大項服務業,實際上開放的行業別數高達上千種(詳見附件一)! 包含食衣住行、生老病死相關的各行業,影響層面至為廣大。我們全面開放之下,中國企業(尤其是其政府操控的國營企業)將夾帶雄厚資金,以「一條龍」型式,整合其上、中、下游業者來台經營,我數十萬中小企業將全數被打趴,成為此協議的受害者 。
- 24. 3.2 衝擊國人薪資所得與就業市場 (4頁之1) 24 我國服務業約有93.5萬家,非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就占86%;且相較美、日平均每家企業員工15人及8.6人,我國只有4.2人,顯示台灣服務業大都是微型企業。台灣與中國的語言共通、距離又近,經濟規模及勞動條件卻相差甚大,面臨中國龐大資金、低成本的競爭,將對我國的整體就業市場、薪資所得帶來不利影響,衝擊遠遠大於其他國家。我法規明定中國企業投資台灣只要二十萬美元以上,即可申請二人來台,且每增加投資五十萬美元,則可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跟各國的技術移民限制相較,台灣的限制明顯寬鬆。表面上只有「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及「專家」等可來台,但有許多漏洞可鑽。由於無專長限制,加以總居留期間無上限,將成變相移民管道。
- 25. 各國技術移民相關規定 25 國家 投資金額 其他規定美國 50萬美元 夫妻淨資產超過100萬美金加拿大 40萬加幣,2013年底提高為 200萬加幣夫妻淨資產超過80萬加幣日本 投資500萬日元以上 (1) 具商業背景或個人專長; (2) 日本語國小2年級程度以上: (3) 需雇用2位日本人; (4) 設立國際業務或技術或人文知識相關的企業。英國 100~1000萬英鎊以上資產中投資一百萬英鎊於政府債券,為期五年還本新加坡存放至少新加坡幣1000萬金融資產淨資產至少新加坡幣2,000萬元台灣投資20萬美元以上,可申請2人來台每增加投資50萬美元,可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 3.2 衝擊國人薪資所得與就業市場 (4頁之2)
- 26. 3.2 衝擊國人薪資所得與就業市場 (4頁之3) 26 由於我國大多允許中國企業可跨境提供服務,因此他們不一定要來我國設立商業據點, 在台提供的就業機會將不如預期的多。至於技術上無法跨境服務,一定要來我國設立商業據點的中國業者,因語言文化相近、資金充裕, 將嚴重威脅本地的弱勢產業,如美容美髮業、汽車維修業等,進而引發倒閉潮,造成大量失業。香港是前車之鑑,香港和中國簽署CEPA後,專業服務人才外流到中國,香港本地增加的是低薪、低技術、低穩定性、高替代性、高流動性的低階低薪服務工作,中階經理與專業僱員的實質薪資不是倒退,就是停滯不前。這種慘況恐將在台灣重演。
- 27. 3.2 衝擊國人薪資所得與就業市場 (4頁之4) 27 馬總統說:「對岸目前來了398家大陸企業,幹部只來了216 人,但提供了台灣6000多個就業機會。」此講法是騙不知情民眾,原因如下: (1) 中國業者若來台與我業者合資而擁有六千名員工,則並未創造六千個新工作機會。 (2) 若中資來台是新設公司,也很可能透過低價傾銷等惡意競爭手法壟斷市場或造成其他本地同業倒閉,如此一來,總就業機會不會增加。 (3) 更何況大陸商務部長陳德銘於2010年曾呼籲,陸資登台應等一等,待簽完協議後再說,就是要故意等我們大幅開放後,再大舉入台。我政府竟然還一直拿此被中國操控後的投資表現,愚弄國人。
- 28. 3.3 淘空我國醫療體系、壓垮健保制度 28 中國開放我國可到中國獨資設立20餘家醫院,將吸走大批我醫護人員,淘空我國醫療體系。政府不應鼓吹我業者到中國設立醫院,應吸引中國旅客來台醫療兼旅遊,不僅可增加本地醫院的收益及相關就業,也可留住醫護人員及保障我民眾的醫療權利。 我方允許中國以合資形式來台設立醫院,資金比例沒有設限,至少可取得1/3董事席次,且允許跨境提供服務。如此一來,中國可利用台灣優秀的專業人才,為他們提供醫事訓練與服務,把台灣醫療和管理服務等核心技術帶走,去發展中國的醫療產業。 對於確有需要來台工作的中國人士,建議應以第一類身分納保,完全自付保費。透過服貿協議來台者的親屬,因與投資無關,不應納入健保。否則不僅公平性蕩然無存,我健保與醫療體系崩壞情形會更加惡化。
- 29. 3.4 重傷印刷及出版業,危害言論自由(2頁之1) 29 我政府開放給中國大都可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而中國對我出版業者則是「對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出版物分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此外,在中國印刷是需要申請「書刊准印證」,沒有該證是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而在台灣則是沒有這種限制。 相對於我們允許陸資在台所設立公司可以提供「跨境服務」,中國開放給我們的任何批發業務都不准「跨境交付」,零售業務除郵購之外也不准「跨境交付」。導致我們的書刊發行、零售業者,完全無法使用自己在台灣的後勤、倉儲等各種資源來支援境外服務, 將被迫去中國投資。 我國出版業多為中小企業,而中國則多為大型國營企業,開放結果,我出版業將立刻面對極不平等的競爭,進而被中方壟斷整個出版產業。政府卻沒有對我廠商有任何保護,也沒有任何應對措施,無異於協助中方廠商併購或是消滅我出版業,實在十分失職。
- 30. 3.4 重傷印刷及出版業,危害言論自由 (2頁之2) 30 出版業一旦被言論高度管制的中國國營企業所壟斷,影響將不只限於經濟層面。台灣將不易保有企業主堅持原則和價值探索的經營理念,原有的言論多元自由空間將被破壞怠盡。諸如被中國政府軟禁的知名西藏女作家唯色、法輪功或是大紀元等多元聲音,在台灣的多元環境中有發展的空間,但是在中資出版業的一元環境中則毫無活路。國策顧問郝明義認為,貿然簽定本次服貿協議,將不只是出版業者受到衝擊,我言論自由、文化和政治,甚至憲政基礎,都可能受到影響。因此,切然不能草率通過這次的協議。
- 31. 3.5 帶來黑心產品、品質下降、隱私被監控 31 中國食品餐飲業服務品質低下,國內外人士都對其沒信心,例如中國人去香港買奶粉; 2008年北京奧運,美國代表團自備食物、廚師及廚具。開放市場後,中國批發零售通路將大量引入其廉價商品,採取掠奪性訂價,低價傾銷,把市場上原有業者趕出市場,然後再以壟斷定價壓榨顧客,整體消費品質下降,屆時我消費市場將充斥黑心產品。此協議開放中國銀聯來台設分公司,下一步就是在台發「銀聯卡」,未來勢必加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成為會員,屆時國人信用資料將對中國「全都露」。未來這些具有政策任務的中國金融機構,將可輕易透過聯徵中心,取得台灣個人、企業財務及信用資料,威脅個人隱私和國家資安。
- 32. 3.6 更依賴中國,我將失去經濟自主性 (2頁之1) 32 馬總統說,有人指台灣對大陸依賴很深,但從他上任以來,台灣與大陸的貿易往來量增加了,但比例沒增,台灣拓展與其他國家的往來,「雞蛋沒有全放在一個籃子裡」 (聯合報 2013/7/03) 。此與事實不符! 我國自2010年與中國簽署ECFA後,對中國出口金額佔比,從簽署前的25.3%一路增加到26.8%,其中2010年更高達 28.02% ,再加上出口至香港的部份,則我國對中國出口已佔近四成,對中國的經濟依賴日漸加深,長此下來,將很容易失去經濟自主性。資料來源:香港政府統計處
- 33. 3.6 更依賴中國,失去經濟自主性 (2頁之 2) 年 中國大陸 美國 英國 日本 台灣 其他 2007 23.7% 20.4% 8.8% 7.2% 6.2% 33.8% 2008 24.3% 20.3% 8.0% 6.9% 5.9% 34.5% 2009 28.5% 19.3% 8.2% 6.7% 5.3% 32.0% 2010 30.1% 18.5% 8.0% 6.2% 5.1% 32.1% 2011 33.1% 16.7% 7.2% 5.4% 5.1% 32.5% 以香港為例,當香港與中國簽署CEPA後,香港對中國的服務出口佔比從 23.7%一路攀升到33.1%,顯示香港在CEPA後的出口愈來愈依賴中國,漸漸失去其經濟自主力。因為香港擔心中國會採取經濟報復,所以香港政府任何政策都要事先向中國北京政府請示意見,完全失去了自主權。香港按主要目的地劃分的服務輸出佔比
- 34. 3.7 國家安全亮起紅燈 (2頁之1) 34 中國將掌控台灣的金流: 2012年底所有台灣本地銀行資產總額為36.2兆元新台幣,單單一家中國工商銀行的資產總額就高達84.4兆元新台幣,抵上台灣所有銀行的資產總規模。在協議後,中國的銀行挾帶龐大資金來台,排擠或直接購併台灣中小型銀行,如此中國的國營銀行將掌握台灣大半的銀行業。中國將掌控台灣的物流: 我國對中國開放海運服務業、 空運服務業、公路運輸服務業、倉儲服務業、貨運承攬服務業、批發交易服務業、零售服務業和經銷業等所有物流服務相關行業。
- 35. 3.7 國家安全亮起紅燈 (2頁之2) 35 中國將掌控台灣的人才市場:開放會計師 軟體工程師和醫院等專業性服務業並允許跨境提供服務,將讓中國掌控我專業人才市場,並有利於派送中國。中國將掌控台灣的資訊流: 開放印刷、娛樂、文化和電信等服務業,我國的言論和個資將被中國掌控。此服貿協議將讓中國直接控制台灣的金流、物流、人才及資訊流,我們將從此失去經濟自主權,一切只好聽命於中國,嚴重危害到我國家安全。
- 36. 3.8 磁吸效應,我方資金、人才加速外流 36 此協議,影響最大的開放模式就是(1)跨境服務提供與(3)商業據點設立。其中,跨境服務又以技術上可行與否,區分為兩種。 在技術上可行跨境服務的產業中,中國多不允許跨境服務,但允許商業據點設立。因此台灣業者眼見無法在台灣跨境向中國提供服務,著眼中國市場且可在中國跨境向台灣提供服務下,考慮資金限制、中國低廉的生產成本後,台灣業者通常就會選擇在中國設立商業據點,以享受規模經濟效益。這樣一來,將會產生明顯的磁吸效應。 因為我國對跨境服務模式並未限制,中國的服務業者不需要來台灣投資,即可在中國提供服務給台灣的消費者。如此一來,形同我方業者投入資金及專業技術幫助中國經濟發展。 若是技術上不可行,無法跨境服務的產業,台灣大型業者基於中國市場規模,將選擇赴中國設立商業據點,引發資金與人才再次外流;相反的,中國個人或小型業者挾持低成本優勢,大舉進駐台灣,將再次排擠台灣民眾的工作機會。此消彼長下,中國更形壯大,我方服務業則漸趨空洞化,工作機會減少,對我國經濟的傷害將是長久且深遠的。
- 37. 四、結論 37
- 38. 結論:循美韓談判經驗與中國重新進行談判 38 整體而言,服貿協議對我國經濟不但沒有正面影響,反而有極大傷害,強烈建議政府應立即中止此協議,循美韓談判經驗,重新與中國展開談判。根據我國產業優劣勢情況,讓較具優勢的產業可率先開放市場,再慢慢分期開放其餘產業,才能減少市場開放對我國經濟的衝擊。 • 2006年2月5日宣布正式啟動歷經8回合談判及2次高階首長會議 • 2007年4月2日達成協議 • 2007年6月30日簽署,因牛肉及汽車議題,遭到美國國會杯葛,未生效 • 2010年11月美要求全面開放美牛進口,韓方反對,雙方協商宣告破局 • 2010年12月再次協商,雙方對汽車議題有所讓步,雙方達成共識 (附件) • 2011年10月21日美國總統簽署,完成立法程序 • 2011年11月16日韓國在野黨表示若朝野協商無法先行完成,將不支持國會審議通過美韓FTA • 2011年11月29日韓國總統簽署美韓FTA生效必要之14項施行法案 • 2012年3月15日美韓FTA生效美韓FTA談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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