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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八年前,感情受挫的胡姓女子跳樓輕生,壓到深夜擺攤叫賣肉粽的黃姓小販,胡女受輕傷,小販當場死亡;「壓死賣肉粽的」從此成了遭受池魚之殃的同義詞。警方說,跳樓者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不但要吃上官司,家屬也得負擔賠償責任。

一九八六年三月五日凌晨,黃姓小販按平時叫賣路線到台北市新生北路一帶賣肉粽;當時住附近大樓的廿一歲胡姓女子和男友訂婚,卻因有菸癮遭男方家人反對,胡女寫下遺書,從十三樓住處跳樓輕生。賣肉粽的黃姓小販恰巧經過胡女跳樓處,被墜樓的胡女砸個正著當場死亡。

警方指出,跳樓者若壓死路過民眾,自己又沒有死亡的情況下,恐將吃上過失致人於死官司;法界認為,如果跳樓當事人死亡但有繼承人或有遺產,無辜被牽累的民眾家屬也可提出民事求償告訴。

燒肉粽事件的胡女在壓死黃姓小販後,被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送辦,被法院判刑六個月。

另外,二○○四年台南縣永康市,一名張姓牙醫師因憂鬱症在家休養,想外出工作遭家人反對,一時想不開從廿三樓跳樓輕生。不料他卻墜落曾姓女子駕駛的車輛上,車頂壓陷、曾女被壓死,他自己只受到輕傷。

牙醫師事後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並緩刑三年;牙醫師家人和曾女家屬達成和解,賠償一百六十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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